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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培岩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30

  【案情】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培岩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市南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对宋培岩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该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数额为拆迁补偿金及其银行利息,对被拆除房屋 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宋培岩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培岩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评析】在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问题上,赔偿请求人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属于直接损失,被请求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规定,按照拆迁法规,提供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文中人名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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