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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督促政府履行拆违职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20

  因邻居违法改扩建的房屋严重影响自家通行和采光,叶汉祥多次请求职能部门履职拆除无果后,将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告到法院,要求政府履行拆除违建义务。

  “目前,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蔓延之势。虽然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此案承办法官、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何丽说,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普遍现象和薄落环节。

  2010年7月,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民主村小东门散户111号户主沈富湘,未经株洲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将其父沈汉如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和采光。2010年7月9日,原告叶汉祥向株洲市规划局举报,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于当年10月对沈富湘新建扩建房屋进行调查、勘验。随后,对沈富湘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沈富湘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石峰区政府组织拆除。告知书已送达沈富湘本人,但沈富湘未能自行拆除。

  2010年至2013年,叶汉祥先后向田心街道东门社区委员会、株洲市规划局、石峰区政府请求,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沈富湘违法建筑行政义务。2013年3月8日,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沈富湘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如当事人限期不自行履行本决定,依法由石峰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何丽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违法建筑人沈富湘年近七旬且患有心脏病,情绪极其激动,石峰区政府一直希望尽量以协调方式处理,迟迟未能下决心依法实施强拆,导致该纠纷久调不结、久拖难决。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纠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作为辖区范围内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和法定职责单位,接举报后对沈富湘违法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先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授权株洲市石峰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石峰区政府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何丽说,虽然被告石峰区政府履行职责中进行了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石峰区政府在3个月内履行拆除沈富湘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据了解,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荷塘区法院依法向石峰区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其限期履行,如不履行,将由该院依法强制执行。

  点评

  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到位

  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本案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

  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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