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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院裁定对夏某房屋实施强制执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38

  2015年1月6日上午8时开始,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夏某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城中西路233号住宅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该户房屋位于西门岗湾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自2010年11月启动棚户区改造以来,镇、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多次登门做夏某及其家人工作,宣传解释相关拆迁补偿政策,但该户始终坚持其不合理补偿要求,致使拆迁协议一直无法达成,严重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延误安置房建设工期,损害了其他已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

  鉴于以上情形,2013年8月20日,拆迁人向县住建局依法申请行政裁决;2013年8月31日,县住建局依法作出裁决,要求该户于15日内自行搬迁,但该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裁决;2013年12月3日,县住建局再次向该户发出催告通知书,该户仍然拒绝履行行政裁决;2013年12月20日,县住建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4年3月10日,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庐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11月13日,县住建局再次向该户致信,要求5日内依法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将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意见组织实施强制拆迁,但该户仍未履行;2014年11月21日,县政府依法发布强制执行公告。

  2015年1月6日,根据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行非审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意见,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依法对该户房屋进行了强制腾空搬迁,工作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认真进行了登记清点,全程摄像并由公证人员公证,之后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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