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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因拆迁被提前解约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引争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00

  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近日对一起拆迁纠纷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引发质疑。当事人同时指法院对其“暴力强制执行”。对此,龙潭区法院监察室回应,将对该案办理及执行程序进行核查。

  房屋拆迁需提前搬离

  今年47岁的泸州女商人张华勇,2006年初与泸州宇通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租用市区驿通大厦5—7层共1964平米以开设宾馆,租期8年。张华勇称,项目总投入超过200万元。

  2012年下半年,该片区传出“风声”将面临拆迁,但张华勇一直未得到确切消息,故在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续签一年。合同约定:“如因规划设计变化,需拆除房屋时,甲、乙双方自行无偿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但甲方可协助乙方按有关拆迁政策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2014年3月,物业方通知张华勇该片区纳入政府改造范围,需及时搬迁。“一开始告知会由政府赔偿,隔了一个月又说赔偿没有了,这让我接受不了。”多次协商无果,物业方发布了“2014年6月30日前必须搬离”的通知。

  “先予执行”是否适用存争议

  5月20日,物业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华勇退还房屋,6月6日又申请了“先予执行”。

  6月10日,龙马潭区法院作出裁定,称该房屋位于“城北商业综合体”建设调整范围,项目已经开工,时间要求紧,如不立即搬迁将给物业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支持“先予执行”,要求张华勇在6月12日前搬离。

  张华勇的代理律师指出,法院裁定的搬离日期比物业方要求的还早,这并不合适,而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此案并不适用“先予执行”。

  南都记者查询民诉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发现,此案所涉情节确未列于申请“先予执行”的诸多条件中。而在2011年以来,最高法也曾多次表示应严控此类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此外,张华勇所租大厦的底层并非泸州宇通物业管理中心的物业,就算张华勇搬出,依然无法拆除。目前,该大厦底层仍有三家商户经营,他们均向南都记者表示尚未接到拆迁通知。

  6月30日,龙马潭区法院重新裁定,将搬迁日期变更为7月2日,但仍旧支持“先予执行”。

  女租户称遭“暴力强执”

  8月初,张华勇提起反诉,要求物业方赔偿损失200余万元。但在8月20日,龙马潭区法院又下发了公告,要求张华勇在8月25日前搬离,否则将强制执行。张华勇一直等待着法院协调下的谈判结果,8月25日后也并未搬离。她认为,当时双方只在价钱上有分歧,“不算大问题”。

  张华勇回忆,9月18日她与负责处理此事的法官约好见面,刚出门即被几个便衣抓住,戴上手铐,带往法院羁押室。她以手撞玻璃窗,欲割腕自杀,后送医缝11针。同日,她的宾馆被搬空。

  事后,法院解释这是依法强制执行,怕张华勇阻拦故对其控制。张华勇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这样的强执“太暴力”,且属臆断下的执法。

  对此,龙马潭区法院监察室相关负责人解释,对“先予裁定”不服的问题,因为张华勇已错过提起复议的时限,目前只能申请再审,“这种市政拆迁的项目,再审的机会可能很小,最好是在法院的协调下与物业方商谈相关赔偿”;而对于“暴力强制执行”的问题,“一般而言,只有当你阻碍或反抗时才会进行控制,我们会核查这次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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