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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7:59

  一、申报依据:

  主席令第91条《建筑法》、建设部令第91号《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申报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办章)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监理合同原件。

  5、施工现场检查表。

  6、施工现场绿化保护责任状。

  7、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总监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性文件。

  9、散装水泥缴款通知单第二联。注:原件及复印件。

  10、防雷审查手续。注:气象局窗口(文件依据:宿政[2001]44号)。

  11、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具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

  13、人防审查手续。

  1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15、杜绝使用包工头承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窗口人员检查现场。

  3、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窗口负责人较核批准,特殊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

  4、窗口人员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情况下0.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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