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纠纷时有发生 司法鉴定助力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8:00

  近来,随着浙江奉化居民楼坍塌事件的发生,房屋安全质量问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如何把关?为此,媒体采访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左XX。

  媒体: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各地城市化建设提速,大批楼房密集建成。如今,许多楼房的建设年龄已经陆续达到20年、30年。有人担忧,一些城市良莠不齐的建筑进入“质量报复周期”,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左XX:这种提法值得商榷,目前业内并没有科学的统计数据支持这种观点。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或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除了房屋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外,还有很多其他因素,比如房屋所在地地下水位的变化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如施工)有可能对房屋地基产生影响,房屋可能因此发生倾斜,安全性受到影响。

  媒体:就您的工作实际来看,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

  左XX:老百姓关注最多的通常是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但其实质量问题很宽泛,房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都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鉴定专业涵盖面特别广泛,一般分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几个部分。对房屋可靠性的鉴定包括3部分内容,即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通俗地讲,安全性是指房屋在目前条件下是否安全可靠;耐久性是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安全可靠;适用性则是指在满足了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房屋是否适于人的居住。

  目前,社会最多疑虑的是房屋的安全性。实际上,经过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及正常维护与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的情况并不多。根据我们中心的统计,出现问题最多的是防水,其次是装修,而这两方面在技术上都属于比较难鉴定的。以防水为例,看似简单,但鉴定过程却极为复杂。房屋一旦渗水、漏水,要想找到渗漏的原因和渗漏点,往往非常困难。实际操作中通常是通过多次试验来查找,这会对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这也是房屋渗漏问题屡修不决的重要原因。

  媒体:对老百姓来说,房屋质量的司法鉴定意义是什么?能起到什么作用?

  左XX:房屋质量问题往往牵涉利益巨大,关系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业主一旦遇到难以调和的房屋质量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往往成为不可或缺的最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在国内还是个比较新的概念。2005年全国人大才对司法鉴定立法。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发展也只有10年的时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工程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等。

  业主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往往会通过司法途径比如诉讼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官很难依靠其自身知识及当事人的各自证言做出公正的判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鉴定机构能够帮助法官及当事人查明事实,为案件提供科学的依据,帮助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对装修、防水、保温以及暖通等建筑常识的缺失,普通业主通常不注重证据的保留,这十分不利于鉴定工作中技术人员对信息的获取。我们正在着手编写两套相关专著,一套从技术层面出发,告诉人们产生问题后该如何解决,怎样去预防;另一套从社会角度出发,消除百姓的恐惧心理,告诉他们遇到问题时该怎么办。

  媒体:您从业近10年,最大的个人感受是什么?

  左XX:一方面是老百姓维权的困难,这里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有些情况下房子建好了,开发商公司解散了,想维权找不到人了,即使找到人了,实体不存在了,没钱了,老百姓到头来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另外一方面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比如说“保修期”的问题,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除主体结构外,防水保修期5年,其他一般是2年,因为这条规定,过了保修期后老百姓再打官司,往往无法胜诉,但是这个规定实际是有问题的。首先这个规定与设计使用年限矛盾,其次很多问题是由于房屋建造时遗留下来的,不能一概以保修期卡死;第三方面是有些社会舆论对鉴定机构的误读。鉴定肯定有风险,鉴定意见肯定会对一方当事人不利,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我们合理合法合规的操作,当事人没有什么异议,也能接受鉴定意见。但是也有个别当事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恶意攻击,甚至动用社会舆论,以弱者的姿态博得社会的同情心,使有的社会媒体罔顾事实,仅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抹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碰到这种事情,我们很无奈,只能呼吁社会媒体公正的评价。我们的态度是一贯的: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鉴定,欢迎社会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客观的监督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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