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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诊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7:54

  从以上部分安全事故中,我们可以发现安全事故一但发生,往往是人命关天,损失巨大,它不仅影响到工程的进度、投资的收益,还严重的影响到经济建设的稳定,这与我们的建设方针是背道而驰的。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操作人员素质低,大多未经任何正规培训,擅自从事高危险作业。如在安彩信益二期1#C烟囱工程事故中,当日从事井架拆卸作业的42人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招募的本地农民工,未经任何安全作业培训,最终酿成21死,9伤的重大工程事故。

  2.施工单位资质不达标,现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但又没能得到及时监督、纠正。

  3.监理没能发挥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对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上缺乏有力的机制。纵观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几乎全都有监理单位存在,但在施工过程中一些基本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做法却并没的到及时的查处。

  4.工程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仅依靠政府部门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检查,很难达到发现与制止工程事故的目的。

  5.“三违现象”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已成为形成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

  任何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几项原因的综合,而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改变现有安全管理体系则是当务之急。对此笔者认为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加强现场监管力度是一项有效的办法。

  三.安全监理及现状

  俗话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理制是目前我国工程领域一项普遍实施的制度,自1988年开始试点,至1996年开始全国推广,2001年5月1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颁布施行,为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目前的监理控制主要是对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于安全很少涉及。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可以明显的发现,针对安全工作的监理,本规范没有规定,仅有一条涉及安全问题。规范6.1.2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之一: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这在实际操作中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又因责任划分不明确,在事故发生后在责任追究时又造成责任不清,引起争论。

  但就监理制度本身来说,从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上来看,监理作为进驻现场的第三方,和建设方、施工方形成了很好的制约机制;而其通过巡视、旁站、抽检等对施工过程的适时监控,可以很好的起到预防的作用,这一点是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无法超越的优势。另一方面,在目前的体系下,一旦安全事故发生,监理方却又难逃其咎,这从诸多安全事故的处理上可以明显的发现。这种现状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安全管理力度的削弱,对于后续工程的监控起不到积极的预防功能。

  可喜的是对此问题,要求加强和实施安全监理,制定监理安全监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04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上海已率先于2003年5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安全监理制度,无疑起到了一个示范作用。

  故此笔者认为修正部分条例、法规,明确安全监理职责,变目前的“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为“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控制”,让安全监理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而在具体的实施上,笔者认为推行建设工程安全诊断制度无疑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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