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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6:32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规定》、《标准》为依据,以调控规模,优化结构为原则,以形成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格局为目标,认真抓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积极稳妥地完成企业资质就位工作,不断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

  凡是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可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省建设厅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三、企业申请资质的程序

  (一)受理企业资质申请的部门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3、中央管理的企业(见附件一)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资质。其所属驻辽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以及上述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同时向省建设厅备案。或者在征得母公司同意后,按地方企业的相同程序申请资质。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报送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填报顺序装订成册。

  申请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一份,独立装订成册。

  3、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资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以外,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建筑业企业申请重新就位或资质升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资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和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等;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

  5、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重新就位或申请资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资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和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如下附件资料:

  (1)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3)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结构分立与合并情况;

  (4)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要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相同。

  6、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7、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工程决算书等资料,经受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后采用复印件上报,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8、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附件材料中的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

  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10、建筑业企业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修改。

  (三)企业申请资质的内容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1、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者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可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除申请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2、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3、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进行互换。

  四、资质审批的程序

  (一)审批部门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省建设厅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资质,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省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审批;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相同。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或省建设厅授权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二)审批程序

  1、各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查,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核查单》(见附件二),一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应当在正式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所辖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后,至少要对30%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核查其附件材料原件;对直接接受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要核查申报企业的附件材料全部原件,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核查的企业要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核查单》,装入企业的申报材料中,并根据《规定》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建设厅建管处。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应当在正式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向省建设厅建管处申报。

  3、省建设厅收到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后,将随机抽查15%以上申报企业的附件材料原件。凡是对企业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同时由省建设厅建管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建设厅将在正式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4、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涉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企业资质申请,把建设系统的城建主管部门视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待,按相同程序办理。)。

  承担初审任务的省有关部门在正式接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省建设厅建管处;省建设厅在正式接受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正式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正式接受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5、对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涉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及《标准》中没有分级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核查15%以上申报企业的附件材料原件。同时根据《规定》和《标准》对企业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三)审批原则

  根据新的《规定》和《标准》,按照我省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批准资质。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省建设厅视企业实际情况对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建设厅将在每年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审批。

  五、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的发放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6个副本;

  2、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2~4个副本。

  3、企业有特殊原因增加副本数量的,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等由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建设厅或辽宁省建设厅授权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二)资质证书的变更

  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经变更过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资质审批部门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持省建设厅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申办,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的变更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办理。

  (三)资质证书的补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到省建设厅建管处申请补办,但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辽宁日报》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情况的说明;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5、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文件。

  属于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补办资质证书,应持上述材料和省建设厅出具的同意补办的文件到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办理。

  六、资质年检

  (一)年检管理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委托省建设厅办理;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道、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信息产业、铁道、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办理。

  (二)年检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当年报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及其他相关资料。

  2、资质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同时注明“有效期一年”字样。

  3、资质审批部门于每年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七、资质就位安排

  (一)就位的范围

  凡是已经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就位的企业包括:

  1、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1995]号666文)、《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1996]608号文)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

  2、领取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非等级企业;

  3、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

  4、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符合《规定》和《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就位的要求

  1、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附件材料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填报顺序(见附件三)装订成册。企业的申请材料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2、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3、根据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就位中,其注册资本金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建[1996]405号文)执行。

  4、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批准资质。当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达不到所申请类别最低的等级标准时,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可在其申请的增项资质中,按照顺序选择一项实际能够达到的资质作为主项资质就位。

  5、原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新的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的,按照其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核定资质等级。

  6、资质就位期间原则上不接受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7、资质就位期间,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驻辽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的同时,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建设部审批。

  8、《规定》第十四条对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限规定所称“近一年内”,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计算。

  9、对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和《辽宁建筑管理信息网》同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及时报送书面申请;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辽宁建筑管理信息网》,采取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办法。不具备条件的申请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2001年内可采取软盘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办法。2002年1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全部采取网上申请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就位的时间安排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阶段。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就位申请,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分批进行资质审批(审核)就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1、省建设厅接受我省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申请,分四批进行:

  第一批申请期为2001年6月25日至7月5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2001年9月10日至9月20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200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2002年3月10日至3月20日

  2002年3月20日后,省建设厅不再接受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

  2、省建设厅接受我省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就位的申请,分四批进行:

  第一批申请期为2001年7月20日至7月30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2001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2002年1月5日至1月15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2002年4月10日至4月20日

  2002年4月20日后,省建设厅不再接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下的资质就位申请。

  3、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由资质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收回销毁。

  2002年7月1日前,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书。2002年7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

  八、处罚程序

  施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在发现问题15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按照管理权限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由省建设厅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九、部分考核指标的解释

  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工程结算收入: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种索赔款等。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代表性工程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

  质量验收资料:指对于在《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和《关于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公布实施前竣工的工程,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报告;或者对于在辽建发[2000]139号和辽建发[2000]147号文件公布实施后竣工的工程,由业主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以及其他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监督站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定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十、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消防方面的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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