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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遭遇装修猫腻维权真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2:48

“早就听说装修公司装修时有猫腻,这次我是真的见识了。”家住城中区城南黄河花园的李女士告诉记者,5个月前她家装修新房时,装修公司没有经过她同意,擅自更换规定商品的品牌,让她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遂求助《社区法官》栏目寻求帮助。

  事件缘由

  李女士说,她在城中区城南黄河花园小区买了套80平方米的新房,经过几番比较后,去年10月,她选择了一家私人装修公司准备简单装修一下,装修包工不包料。经过预算发现,简单装修那套房子费用为67000元,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这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由于是朋友推荐,碍于面子,她只是草拟了一份装修材料名单,没有签订装修合同。买材料期间,装修工还领着她在北山市场精心挑选装修材料,然而,李女士在查看装修进程时发现,该装修公司竟擅自更换了装修材料品牌,铺设的地砖、安装的门都不符合之前的约定,装修好的墙上有一指宽的缝隙,且吊顶、木地板都有裂缝,装修质量很差。对于装修公司擅自作主的行为,李女士很是恼火,立即找到该装修公司讨说法,但该公司均予以否定,而且装修中途撂挑子,不给钱不装修,李女士感到自己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便与该公司多次协商,但该公司都不同意给予补偿,而且他们小区在装修中被“忽悠”的市民还不少,不知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延辉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明确了装修材料的品牌,那么标注品牌应该视为装修首选,装修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该品牌的装修材料。如果装修公司因终止与厂家合作等自身原因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装修公司更换材料品牌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私自更换材料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要求装修公司给予赔偿。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但拟定了有效的材料单,材料单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李女士在与装修公司商定好装修材料品牌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更换材料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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