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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收“红包”给打折 退房能否索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45

案例回放

  在保险公司就职的吴女士于2009年7月在长春市高新区某楼盘二期开盘时选中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460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款房款可以打96折,按揭贷款房款打98折。

  吴女士购房需要贷款,但是吴女士觉得既然有96折,自己的房款却只能打98折,心里总是不能接受。

而且根据自己行业的习惯,吴女士想,既然有96折的折扣,就肯定能做到这个扣点。于是与售楼员沟通要求打96折,否则不买,售楼员称打折倒是可以,但是需要办理很多手续,而且还要让领导同意,所以可能需要点费用。

  吴女士想,如果房款可以做到96折,吴女士不仅省去了2折的房款,还节省了大量的利息,吴女士觉得这样还算很划算的,于是吴女士主动给了售楼员5000元钱,确实在售楼员的努力下,吴女士享受到了更低的折扣。

  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听说其所购买的楼盘一期质量非常不好,而且采暖也很不好,11月30日交房后房屋状况也确实很不理想,于是吴女士与开发商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价格有涨了几百元钱,所以开发商很快就同意了吴女士的要求,返还了购房款。现在吴女士觉得给售楼员的5000元钱应该要回来,否则自己无缘无故损失了5000元,但是不知能不能要回来,该如何要?

  案例分析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邱刚律师认为:售楼员收取5000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售楼员收取5000元好处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有四个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售楼员的行为恰恰符合了不当得利的以上四个要件,所以说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售楼员应该返还吴女士收取的5000元钱。

  吴女士购房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售楼员代表开发商与吴女士商谈合同条件,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楼员的行为是代表开发商做出的。所以房价款的折扣也是售楼员代表开发商做出的,最终决定权在开发商,售楼员是无权决定的。无论合同最终是否实际履行了,售楼员收取吴女士的5000元钱都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吴女士可以通过与售楼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协调,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售楼员确实收取了吴女士5000元好处费,尽量达到从售楼员工资中扣除5000元并返还吴女士的结果;如果售楼员所在单位不予配合,吴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在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为要要求售楼员返还购房款。

  律师提醒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与售楼员商谈合同条件,并争取己方的最大利益,如果在己方条件不能获得售楼员同意时,可以要求与售楼经理进行谈判,尽量达成合同。但是,无论如何不能私下给售楼员任何好处,否则不仅损失了好处费,很可能还达不到己方要求的条件。一旦合同没有签成,还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要不回私下给售楼员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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