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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元印花税搁置186万房贷?我爱我家卷入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9:39

  据陈先生反映,2009年12月初,他通过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下称“我爱我家”)文新店转让了一套房产,买卖双方及中介当时签订了《代理合同》。各方起先一直按约履行。但此后,买家申请的186万元商业贷款,银行迟迟没有发放,直至2010年2月底。因为大大超过了预期的时间,纠纷由此产生。

  按约定,买家获得的该笔贷款,即作为房款向卖家支付。陈先生表示,他在卖房的同时,也正在别处购房。他本打算用这186万元去支付另一边的购房款。由于银行放贷的延期,他的计划受到严重干扰。

  “延期放贷,不排除年底银行贷款额度紧张,及相关政策收缩导致贷款难等因素,但是中介没有及时替买家交纳印花税,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陈先生说。

  据了解,该印花税产生于买家和银行所签的按揭合同,总计93元。身处宁波市的买家包先生说,他因来杭不便,故嘱咐了中介的业务员帮其代交,对方满口答应。但没想到,这事拖了那么久。

  业务员小刘对此并不否认并解释称,拖延原因在于年底工作很忙。小刘还特别强调,中介负责替客户交纳的只有个税、营业税、契税等大税,而这个因按揭所需交纳的印花税,都是由客户自己去交的。因此他未及时完成“份外”的委托事项,个人是有原因的,但公司没有责任。

  中介方面的说法,陈先生不能接受,因为三方所签的《代理合同》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办理所代理房屋交易的税费缴纳及税收补贴直接抵扣相关事宜。”

  “通过这一条款,以及买家的委托可以推断,中介代交税费是其合同义务!”陈先生同时指出,《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之下,《市场导报》进行了调解。在我爱我家表示了歉意并适当补偿之后,这一纠纷最终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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