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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获法院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6:43

购房人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却在两个月后坠楼身亡。银行发现,购房者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于是把保险公司告进法院,追索这笔借款。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倪某生前留下的借款余额403051.81元。
  2004年10月,倪某向银行贷款40.4万元购买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处二手房,并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抵押向银行作还款担保。同时,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倪某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银行抵押还贷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合同还特别约定,贷款银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同年12月22日,倪某在海潮路的房屋内坠楼身亡,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排除他杀可能。
  2006年8月,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43万余元。倪某的母亲和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403051.8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倪某坠楼并非意外伤害事故而是出于其自发意识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由范围。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涉案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以合同当事人身份主张权利。
  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被保险人倪某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虽提供了两份警方询问笔录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但两位被询问对象与事件存在利害关系,且两人对事发当时情形的陈述存在出入,故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的主张。据此,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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