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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卖农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6:58

  在农村购买了独家小院,全家人都觉得很高兴,没想到后来却因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导致一场官司。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房款13.5万元并赔偿损失87459元。

  2006年12月24日,李某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刘某自愿将位于湍东镇某村独家小院一座卖给李某,房屋总价值14.5万元,刘某无偿为李某办理房权证,李某先交付13.5万元,待房权证交付时,剩余1万元一次性付清。

  然而,在其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办成。经法院查明,刘某出售给李某的房屋的土地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土地,现该房产的评估价为2907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原、被告所争议的房产其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而李某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收取的房款13.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刘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60%的责任为宜。因所争议的房产目前的评估价为290765元,增值145765元,故刘某应赔偿其中的60%共计87459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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