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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买房岂能仅凭一纸协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6:57

  界首市靳寨乡前郭村和光武镇大卢村紧挨着。前郭村农民郭宏(化名)因为自家老屋破旧,于是来到靠近公路的大卢村,从村民卢某那买了一套房子。然而,由于这处房屋违规占地在先,郭宏买来的房子如今反被他人锁上了大门。

  近日,郭宏告诉记者,2011年7月,他经过中间人介绍,从卢某那买来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21万元。郭宏支付了13万元首付款后,拿到了房屋钥匙,并很快搬了进去。可正当他要交齐剩余房款时却发现,卢某的房屋有权属纠纷。

  “卢某卖给我的房屋其实是多占了他邻居的地。他俩打了官司,法院判卢某退地。我一看房屋占了别人的地,自然不敢支付剩下的钱。 ”郭宏表示,他得知房屋是违规占地后,十分担心房屋因此被拆,这样他将白白损失13万元。

  因为一直没有交齐剩下的8万元,卢某一直盯着郭宏不放,多次上门讨要房款,可郭宏担心产权纠纷,自然不愿交钱。卢某最近生病去世,最近,他的儿子则继续向郭宏讨要房款。 “他儿子干脆把我们赶了出来,一把锁把房屋锁上了。 ”郭宏说,两家因此还打过架。

  如今,郭卢两家依旧僵持着。郭宏对当年的买房行为很懊恼:“我们只是简单签了一份协议,也没有任何政府机关进行公证,我也不知道这协议合不合法。 ”郭宏表示,凭一张协议就买卖房屋在当地很常见。

  那么这种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合法吗?记者咨询了界首市房管局。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农村房屋因为产权定义模糊,买卖行为目前在官方是不被认可的,也是无法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登记转让的。

  对于此事,本报法律顾问、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宝认为,由于郭宏和卢某并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应当无效。韩宝表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应当分类看待,持谨慎态度。

  郭宏和卢某买卖房屋的协议之所以无效,韩宝解释说,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同时,《物权法》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办理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农村的土地只是属于本集体所有,如果随意将房屋转让非本集体成员,那么无疑是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这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韩宝表示,法律没有对此进行禁止,但是只能转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并且村民将房屋转让他人后,将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因此,在现有政策下,一定不要随便买卖农村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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