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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4:24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具有以下特点:⑴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收对象只能是房屋;⑵征收范围只限于城市、县城或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住房;⑶对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区别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在《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决规定的通知》再次明确,“农村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因此,农村村民自盖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农民对此不用交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农村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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