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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退税须具三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3:29

  市民期待、热议的“购房退税”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一年内买房卖房可以退个人所得税,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买房卖房不分先后,但期间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

  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该局特别强调,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购住房的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并得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或房产证复印件;如购买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和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如果是双方交换房屋的,还需提供“广州市房地产价格审核书”;如出售或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属夫妻共有的,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

  换购房情况不同退税额各异

  据广州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个人(包括夫妻两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黄先生今年1月份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了自己在越秀区的一套住房,销售时已全额按1.3%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元,8月份在荔湾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是80万元,则黄先生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6500元。

  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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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个人首先到登记分局驻点办理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登记,然后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领取“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好后连同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个人在以下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账号页复印件:[建设银行诗书路分理处(诗书路9号)、建设银行越秀支行(大德路188号)、工商银行海珠中办事处(海珠中办事处)、中国银行惠福西分理处(惠福西路36号)]一并递交办税服务厅导税台申请办理退税。具体由越秀区地税局导税台作出进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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