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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宅基地 到头来两手空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13

  几名农民将一片宅基地转来倒去,却不知都是无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近期,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迁延多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被告应将上述宅基地交由原告使用。

  1998年10月1日,潮阳区城南街道人刘某和经中间人介绍,与同村村民刘某弟立约,约定由刘某和向刘某弟借款4500元,借款时间为3个月,如不能如期还款,刘某和自愿将向当地居委会申报的位于城南街道新华路一座宅基地(已缴款4000元)卖断给刘某弟。期满后,刘某和果然没有归还借款。

  经2003年8月9日公开抽签及9月29日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刘某和取得了上述宅基地一座(面积为115平方米)的使用权。2004年初,觉得自己已是这块土地主人的刘某弟将上述宅基地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村民林某辉。2008年,林某辉在该宅基地上建房。上述两次宅基地转让均没有办理任何转让登记手续。后来刘某和不干了,向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林某辉和第三人刘某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03年取得涉讼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人以买卖形式非法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被告应将上述宅基地交由原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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