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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6:34

  为做好石家庄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证2008年6月满足开工要求,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沿线征地拆迁土地的不同性质,制定出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

  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石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铁指办)统一领导,县 (市)、 区政府各负其责,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属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其他因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四种情况之一的,将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石铁工程建设规划铁路沿线国有土地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及其安置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区集体土地按市制定的区片价执行。各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被拆迁房屋经评估后,其补偿费直接补给农民个人;宅基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内各区被迁村民安置,由辖区政府负责,所涉及的村庄可列入我市2008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计划,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拆迁安置补偿由相关开发改造项目单位承担,但铁路、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先行拆迁补偿并满足铁指办规定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各县(市)所属村民安置,由各县(市)政府负责,优先纳入各县(市)村改造计划,尽快拿出改建方案,其拆迁安置补偿参照市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先期完成铁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临时建筑,将无条件给予拆除,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生产、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

  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评估后经铁指办确认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助费,按照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计发期限为实际过渡期;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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