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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严格房屋拆迁安置单位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5:04
市建函字[2004]94号

各县(市)、区建管局,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拆迁实施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拆迁市场行为,严格拆迁市场管理,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原部门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承揽拆迁项目,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对应的拆迁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接拆迁项目。
二、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除接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各级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管理机构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前,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或单位的各项资料和证件,不得向不具备有效证件或有效证件不全的拆迁安置单位或拆迁申请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证.
对各级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拆迁许可证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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