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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县200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25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4]367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将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乐县200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请示》(将政文[2004]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将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6282公顷(其中耕地15.71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将乐县古镛镇新路村水田10.914公顷、旱地0.872公顷、园地7.2686公顷、林地3.64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013公顷,古镛镇林牧茶果场水田2.4487公顷、旱地1.47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187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9.4482公顷;划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13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29.8695公顷,作为将乐县200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将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收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将乐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6282公顷计入三明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将乐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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