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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35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政办[2005]21号

发布日期:2005-2-6

执行日期:2005-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约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拓展作为空间,在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总结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土地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偏低,一些工业项目粗放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现象不容忽视。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严格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保障有力、严格有序的国土资源支撑。

  二、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

  土地供应要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包括地价款,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最低投资限额具体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执行。各市、县必须以规定的最低投资限额,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对达不到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要引导其购买或者租用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三、抓好集约用地各项控制指标的审核工作

  各市、县应根据最新的工业普查资料,制订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率和利税率,引导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招商引资单位在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当约定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预审时,应参照项目业主书面承诺或者投资协议约定的土地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进行审核;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时,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核定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业园区和厂房。除冶金、机械、电力、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和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纺织、食品、医药、塑料、电子、工艺品等轻工制造业项目,必须根据产品、工艺技术的特点以及建筑物的用途,要求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建设多层建筑物(含地下层),严格限制建造低层建筑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益和水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选址,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要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投入、高效益产出,使之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区内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

  五、严格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要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防止超标准圈占土地。各地对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同一宗工业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六、明确约定土地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投资额、动工和建成投产期限等内容,并将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采取财政贴价方式提供工业用地的,应在投资协议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贴价的金额,并应约定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或建成投产后达不到约定的纳税金额的,应补足工业用地的财政贴价款。

  七、建立健全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

  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供地,防止长期征而不供。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供地情况考核制度,通过设立供地台帐进行考核。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区),不能申请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可按其未供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市、县(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八、加强对集约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决定书的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对闲置土地,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回。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二○○五年一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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