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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3:24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国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证城市建设按规划实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规范国土规划利用审定行为

  1.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审议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2. 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审定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的重大调整,审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农转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土地开发整理和矿山废弃土地整治计划,审定以地融资、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

  3. 市政府建立由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城投、国资委、房产、劳动、公安、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关国土资源事项的决策进行推进和落实。

  4. 市政府建立国土、规划、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的土地价格会审制度,保证地价政策制定和地价审核确认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5. 政府各有关部门编制各类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土地开发和土地增值问题,做到项目建设与土地收储出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确保政府土地增值收益不流失。

  (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1.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和管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县、区长、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季度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要加强对土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工作的管理。各级政府要逐级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选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确保做到占一补一,鼓励各县、区和用地单位自行造地或委托造地。要加强对“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成市本级重点项目的占补平衡任务;各县政府要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年度“占补平衡”计划负责提供“占补平衡”地块,保证计划的实施。

  3.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协调和裁决机制,及时化解因征地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落实保障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出让管理

  (一)严格落实土地利用管理规划

  1.各级政府要严格按规划用途管理使用土地,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委、规划局、建委、房产局、财政局、城投公司、国资委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审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2. 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管理权限。局部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经县级政府组织听证、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规划或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由市政府报省以上政府批准。

  3. 搞好土地二次调查,在切实查清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制度,做到图、表、卡、册与实地相一致。

  (二)加强建设用地的出让管理

  1. 规划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应报请市国土规划委员会批准。

  2. 出让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增加地上或地下建筑面积的,均要按照政府公布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实行定期调整和公告制度。

  3. 加大土地出让招商推介力度和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出让过程的全程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 加强对存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凡以抵偿债务、处置房产等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县政府批准,对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政府可优先收购。

  5.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办理土地转让或出让手续的,必须提供土地评估报告和政府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及经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6. 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划拨土地的,拍卖行不得接受拍卖业务,房产及土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工业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

  8.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9. 严格土地评估制度。各类土地价格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和使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储工作机制

  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收购土地价格补偿的认定;房产部门负责被收购企业建筑物及城市居民动迁安置补偿的认定;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企业收购价格的认定,落实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与被收购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和对已收购土地的管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拆迁残值归拆迁单位,作为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2. 建立城区(含开发区)土地收储激励机制,调动城区(含开发区)土地收储工作的积极性。

  3. 建立土地收储方案和收储价格审核监督机制,保证土地收储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凡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建筑物等任何手续。

  4. 加大对空、闲、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空、闲、低效利用土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在此基础上,制订土地收储和利用计划。

  5. 加强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凡农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权属不改变;供地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连续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纳入政府储备库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处置。

  (二)加强土地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制。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

  2. 土地使用监管的重点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擅自改变规划建设条件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四、加大矿产资源管理与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一)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被批准需要整合的矿山要抓紧储量核实,编写和送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商、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完成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颁发工作。对在资源整合中被列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工商、环保、国土、安全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等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二)稳妥推进其他矿产公开出让。以河道采砂公开出让为试点,按照《抚顺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一律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县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采砂规划,工商、税务、水务、国土等部门要及时确定收取的税费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拍卖、挂牌出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等乙类矿产逐步实行公开出让。

  (三)进一步规范矿山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采矿用地、矿山选(洗)矿厂用地、排土场及尾矿库占地等进行深入调研,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各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用地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矿山用地手续。

  (四)强化地质灾害监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区域的监测,制订应急避险方案,发现险情及时上报,组织居民紧急疏散避险。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凡选(洗)矿厂新立、变更场所的,必须报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核,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无主体矿山和合法矿石来源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要加大林地矿山恢复的力度。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好矿业开发秩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地方性矿山环境保护法规。

  五、坚决打击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

  (一)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国有土地以及征收后的原集体土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城市市区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派出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超越权限非法批地。

  (二)在建立土地遥感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网络,做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要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三)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席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从重从快打击土地、矿产资源和林地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集体土地非法出租、转让、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坚决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尤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占地行为;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探矿、采矿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六、明确执法职责,严肃追究执法不力责任

  (一)明确执法职责

  1.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市规划局负责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市建委负责查处已取得土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设施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 对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上述责任部门协调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要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与相关部门进行同步处罚。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用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在接到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要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执法部门在查处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时,需要依法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部门要根据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予以配合。

  3 . 各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采矿采砂行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区政府报告。对查处权限属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区政府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和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向本级执法部门下达查处建议书,并同时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对执法部门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察。

  (三)切实提高查处时效

  1.各执法部门要设立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明确奖励办法,切实建立起行政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 各执法部门要在发现违法建设2日内向违法建设人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并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建设。在确认违法建设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处罚决定。不需举行听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举行听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下达后,违法建设人拒不停止违建行为,执法部门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 执法部门接到查处违法建设建议书后,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并于2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及本级监察机关反馈处理情况。

  4. 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违法建设,土地、规划、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自动拆除从宽、主动接受处罚从轻、拒不整改从严”的原则,在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制订并公布治理措施,统一标准,进行集中整治。

  (四)严肃追究执法不力责任

  1. 执法责任部门对违法建设发生3日以上仍未发现并及时制止的,或对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执法不彻底、措施不力的,根据工作管理权限,由市、区监察部门对执法责任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2. 区、街道不履行巡查报告职责,甚至干预执法,纵容、支持违法建设的,由市、区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3. 公用单位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 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各单位或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工作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和追究。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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