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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32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4-10-2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行动、机构协调、政令畅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

  二、目标和任务

  改革的目标是,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理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改革的任务是:

  (一)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任免时,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后审批。沈阳、大连两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维持现状不变,所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二)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机构设置。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仍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业务接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管理。

  2.市辖区国土资源机构设置。市辖区(包括经省以上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已经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没有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其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由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辖区内设立乡(镇)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

  各市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上述内容的,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要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直接查处。各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

  三、改革涉及的其他问题

  为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增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政府要在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证,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职责。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立问题。为便于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精力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力度,各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设为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履行职能。

  (二)人员编制问题。各市政府应根据体制改革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强化和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力量,确保国土资源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理顺矿政管理体制问题。县(市)矿政管理职能应划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市)矿政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财政经费保障问题。为增强国土资源参与经济运行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从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出发,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需基本经费予以保证。

  四、组织实施

  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特别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保证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要继续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各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纪律,禁止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转移资产、乱发钱物,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落实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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