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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文件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28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云政办发[2004]217号

发布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经过多年努力,已建立了苍山洱海和大山包两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碧塔海、纳帕海、泸沽湖、拉市海、会泽长海大桥、普者黑、海峰等一批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完成了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我省湿地资源情况,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截止目前,全省各级、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不足6万公顷,仅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21%,与全国湿地保护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资金投入少,管护能力薄弱,缺乏必要的政策法规,一些地方采取了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的资源利用方式,致使我省天然湿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由于我省地理环境特殊,生态系统十分脆弱,湿地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将产生巨大的生态灾难。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等基础工作。

省林业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云南省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具体措施。各地也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体系。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入侵,不得随意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同时,要积极开展《云南省湿地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的相应法规,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继续强化对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对于沼泽和沼泽化草甸要坚决杜绝将其随意转为建设用地。要严格与湿地有关项目的土地、林地使用审批制度,停止审批对破坏高原天然湿地生态功能的土地利用项目和对高原天然湿地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在近期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天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天然湿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深入开展湿地保护的科普宣传工作。

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湿地保护的科普宣传,要根据实际情况着力抓好一批重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项目,作为对公众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的重要基地,努力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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