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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24
【发布日期】2000-7-26 【实施日期】2000-7-26 【发布单位】 【文号】浙建设〔2000〕108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管理,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水平,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凿井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仍按我厅浙建设〔1994〕236号文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

引 言
本细则为促进为省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提高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通知精神及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提供了通用性实施细则。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的成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
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关注勘察文件质量,提交用户的勘察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全面、准确反映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
2、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3、满足用户及建设要求的各种质量特性指标;
4、结论与建议正确、经济、安全、合理、可行;
5、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的勘察文件。
本细则是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贯彻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的支持性文件,是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1、范围和适用领域
1.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准则,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工业、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全部原始资料及全面质量管理或GB/T19000- ISO9000族标准的过程资料均为检查和质量评定范围。本细则不涉及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质量体系的审核。
1.2 适用领域
本细则适用于:
a)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及质量评定;
b)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对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价。
2、质量特性
2.1 概述
为使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满足用户明确和隐含的需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一般应具备以下质量特性:
a)准确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d)合理性;
e)可行性。
本细则对以上质量特性分别在各有关工序中规定了定性或定量要求,使其能得以实现和检查。由于岩土工程勘察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且由于自然条件差异甚大,建设要求又不尽相同,所以,必要时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别要求进一步加以充实和细化。
2.2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质量特性
2.2.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根据勘察任务委托书的要求,在勘察纲要指导下,通过现场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室内试验所取得各项原始资料及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整理、统计计算及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
2.2.2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
2.2.3 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全过程中,对场地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所采用的勘探、测试、试验方法;提供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各项岩土参数的统计计算真实、准确无误。
2.2.4 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中提供的各项岩土设计参数具有规范规定的可靠程度。
2.2.5 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中建议的基础及地基土整治改造方案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以较低投资取得期望的效益。
2.2.6 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岩土工程勘察的工作量布置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及查清岩土地质条件前提下以较少勘探、测试、试验工作量取得预计期望的成果。
2.2.7 可行性
可行性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中建议的基础及地基土整治改造方案在满足安全性、经济性前提下,在施工机具、作业技术条件能力能得到期望的满足。
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质量评定
3.1 评定单元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以合同书规定的项目的全套勘察文件作为评定单元。
3.2 评定准则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评定主要依据是否满足本细则及附表1、附表2规定内容的得分来评定为合格品及不合格品。
3.3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质量评定
3.3.1 合格品
凡符合下列要求的,并经各级质量责任人员〔工程负责、校核(检查)、审核、审定等〕的有效签署和按省建设厅规定加盖专用章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视为合格品。
3.3.1.1 贯彻执行并符合适用的有关规范、标准;
3.3.1.2 了解掌握任务特点和设计要求;
3.3.1.3 勘察纲要编制完整、勘探点布置(数量、间距、深度等)及各类测试、试验要求基本合理;
3.3.1.4 基本查清场地的地质条件、各类测试试验数据指标计算统计完整、准确,提供的各类岩土设计参数完整,评价及建议合理,基本满足设计要求;
3.3.1.5 综合评定质量评分大于75分,且不得有某一工序不合格(工序得分低于该工序满分的60%)或某二个子项评分得分为零分。
3.3.2 不合格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品。
3.3.2.1 无勘察任务委托书或无勘察纲要;
3.3.2.2 勘察纲要中勘探点的布置(数量、间距、深度等)及测试试验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程;
3.3.2.3 勘探过程中较严重未按勘察纲要要求执行;
3.3.2.4 内业资料整理及成果报告编制中由于野外资料不全、测试试验数据不足,有杜撰或伪造的;
3.3.2.5 勘察文件中未能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岩土设计参数或提供的参数有严重错误 ,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3.3.2.6 各类原始资料及勘察文件无各级责任人的有效签署或未按省建设厅规定加盖专用章;


3.3.2.7 综合评定质量评分小于75分或有一工序评分不合格(工序得分低于该工序满分的60%)或有二个子项评定得分为零。
3.3.3 评定方法
3.3.3.1 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质量评定应按工序由该工序的规定评定人员逐级评定,评定意见应记录在本细则附表1、附表2中,并予以存档。
3.3.3.2 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进行质量评定时,一般可采取以下做法,详见下表a。
对于一般工程及简单工程可采取初评和得复评二级评定,对于大型工程或重点、重要工程还必须进行终评。
3.3.3.3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质量评定按各工序进行评分,各工序的质量分分配见下表b。
3.3.4 不合格品的处置
凡判定为不合格品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交付用户使用,必须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质量评定,达到合格品后方可交付使用,但返工后的勘察文件只能视作合格品,不得参加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相对质量评定。

附件:
岩土工程勘察附表(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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