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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7:4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浙江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风险区域划分。按照风险系数将全省划分为两大风险区域:一类风险区域为温州、台州、舟山、丽水等4个市;二类风险区域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衢州、金华等7个市。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四)保费标准。一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财政补助6元;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财政补助4元。

  (五)赔付标准。根据我省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省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六)运作方式。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财保浙江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省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七)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各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市、区)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级财政不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本级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宁波市需省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宁波市财政自行解决。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财保浙江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一件实事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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