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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0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加快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进一步完善驻锡部队军队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体系,逐步解决驻锡部队军队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现就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统筹谋划军地双方共同发展的相互关系和长远利益,积极适应军队住房保障方式的变化,进一步加强驻市区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引导,杜绝零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全面落实社区管理,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整体水平,把党和政府对军队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为不断提高我市住宅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住宅零星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会议的纪要》(锡政会纪〔2002〕82号)精神,今后不再审批驻锡部队(市区)营区内零星自建住房项目,包括事前未报经当地政府及驻军牵头单位批准的上级部门已同意建设的项目。同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驻锡部队分布情况,把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结合起来统一考虑。驻锡部队利用现有存量用地、成片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周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的条件下,可采取专项方案解决。

  (二)统一设计的原则。根据我市可供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分年度分批次逐步解决”的原则,合理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规划选址确定后,必须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根据驻锡部队(市区)的具体要求,统一进行委托设计,以确保住宅小区建设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三)统一实施的原则。为了有利于统一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进行建设管理,并按同地块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经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结算费用。

  (四)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社区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严格执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销售价格,并纳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小区统一的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承担社区服务的相应义务,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三、实施办法

  (一)年度计划安排。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根据各驻锡部队(市区)上级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建计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应满足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整幢建筑综合成本的最低要求),由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统一进行汇总编制,并在每年的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以及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再由市发改委发文转下达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

  在安排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城市道桥、环境建设和文物保护等涉及拆迁或需要使用其用地的驻锡部队,地方建设需要使用驻锡部队(市区)用地的,可采取“以房换地”的办法,以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驻锡部队(市区)“以房换地”的年度计划可与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统一考虑一并下达。

  (二)规划建设选址。市发改委转下达各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在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项目办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手续。

  (三)项目实施主体。为了有利于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一律不采用自行委托和合建方式。所需建设资金须一次性到位,并不得以集资形式筹集资金。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部队统一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四)购房审核程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严格界定在符合条件的部队军队人员,申请购买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时,应严格按照《关于驻无锡市区部队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购房对象、参购条件、购房面积标准、购房程序及要求办理,经团以上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作为商品住宅向社会销售。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住户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不符合随军或转业政策的住户不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 (2006年1月22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和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锡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3〕2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会议的纪要》(锡政会纪〔2002〕82号)精神,现就驻市区部队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计划确定

  (一)按照“逐年分批解决”的原则,根据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部队住房困难需求情况,以及城市建设涉及部队住房拆迁安置等具体情况,市政府每年为驻市区部队安排一定数量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采用“一年一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和安排。

  (二)各部队具体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双拥办会同无锡军分区商定,并经团以上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生效。原则上按提供数量、需求比例,结合编制及符合参购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分配数量。其中,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干部住房优先安排;离退休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三)部队如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或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直接与相关部队挂钩。

  二、购房对象

  (一)副团职(技术9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军龄满18周年的正营职(或相当职级)干部(含退休干部);

  (三)工龄满20年的部队在册正式职工。

  三、参购条件

  (一)家庭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军队人员;

  (二)配偶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双军人除外);

  (三)本人已符合当地退役后的安置条件;

  (四)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地方购买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的120%;

  (五)本人在无锡市区无购买商品房或其它自建私房等。

  四、购房面积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以下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市场价计算:

  职 级 享受面积

  营职干部、职工 95平方米

  团职干部 110平方米

  师职干部 130平方米

  五、购房程序

  (一)部队初审。由无锡军分区后勤部牵头,各部队根据市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选。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锡部队军队人员购买无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表》(市房管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另行印制),经单位分房领导小组讨论由师(独立团)单位党委初审后报无锡军分区。所报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师(独立团)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加盖公章和签字。

  (二)军地联审。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发改委、市双拥办、联合审查,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公示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转无锡军分区、市房管局及单位、购房人各一份。

  (三)购房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申请审批表,携带下列书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申购手续: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现住房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军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六、其他

  (一)经济适用房售后5年内严禁私自出借、出租或出售,必须转让时,由所在单位根据经济适用房住用规定,调整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须按规定程序和售房价格办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其住房,所在单位必须严肃处理本人并将处理结果报军分区、市房管局,第二年该单位不得分配经济适用房指标。

  (三)鼓励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四)本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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