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房产法规 >>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 >> 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房发〔2011〕42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成府发〔2007〕8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有关事宜处理,现将我市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21日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储备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征单价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征单价每年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一次。

  四、补交的60%的增值收益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市住房储备部门可根据情况优先回购。

  六、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上市交易(买卖、互换、赠与、抵押)或完善产权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

  (二)对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条件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1.对申请上市交易的原购房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申请资料转交市住房储备部门审查,市住房储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回购。决定回购的,由市住房储备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回购。

  2.对市住房储备部门决定不予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完善产权的原购房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补交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增值收益价款,补交价款金额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核定。

  (三)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补交价款的通知单》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保障窗口缴交增值收益价款。

  (四)申请人交纳规定的价款后,持缴费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通知单》。

  (五)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通知单》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

  七、房屋性质记载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住房在办理除上市交易外的转移、变更、更正等登记时,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不变。

  八、军队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经济适用房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房存在四大问题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