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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44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2004 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执行。为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预审工作效率,对具体实施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项目审批制度区分预审项目类型,把握用地预审申请提出的时间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为此,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审批制度,把申报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也就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级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具体:

  (一)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初审,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二)需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审批项目,分别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需报省、市、县核准和备案机关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预审申报程序与时限

  (一)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按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除特殊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报给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中:

  1、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 4、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逐级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二)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预审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本级的审查或预审工作,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的,经负责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受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2份)。

  (二)下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用地预审材料的请示文件(2份)。需附有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2份,其他1份)。

  (四)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

  (六)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1份)。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对这些内容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面积、农转用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应审核准确并反映在预审意见上。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需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时,同样应对上列(一)1、2、3、4、5的内容做出具体意见,应对《预审申请表》的内容负责,不能简单写上“同意上报”字样。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计划指标挂钩

  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时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正式申报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预审面积,超过预审面积的,用地预审批文自动失效,并重新申请预审。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5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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