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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19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的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理顺市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市特殊市情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落到实处。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综合、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和“先划转,后理顺”的原则。

  二、调整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中央组织部已作出规定,市委组织部制定了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调整主城九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改为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对规模较大、经济发展较快、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

  2.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人员成建制上划;乡镇国土建设环保办公室或国土建设环保管理所等相关机构中履行国土资源工作职能的编制、人员随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剥离上划。具体划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3.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调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三)调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除主城九区之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上收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改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对规模较大、经济发展较快、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

  2.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人员成建制上划。乡镇国土建设环保办公室或国土建设环保管理所等相关机构中履行国土资源工作职能的编制、人员随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剥离上划。具体划转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部门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办理。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保证必要的规划工作经费。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护量等规定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突破。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强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强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加大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工作经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五、积极稳妥抓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时度势,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讲政治,顾大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平稳推进。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具体抓好落实;市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搞好协同配合;市审计部门要及时加强审计工作,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主城九区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城九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备案。要妥善处理好推进改革与做好当前工作等各种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查,严肃纪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现有机构、编制、职数和人员实行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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