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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1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49号 2011年11月21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强化我市土地执法的属地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十区和从化市、增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防控、整改违法用地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对象包括:

  (一)属地政府。

  1.区(县级市)政府;

  2.镇(街)政府。

  (二)职能部门和单位。

  1.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

  2.区(县级市)政府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机构

  成立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国土房管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执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各区(县级市)应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区(县级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三、考核方式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实行以政府属地管理为主,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与工作方式对应。

  (二)实行层级考核。

  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县级市)政府、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区(县级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镇(街)政府、区(县级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三)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

  考核采取考察信访投诉、电话举报、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及其相关档案整理、督导整改违法用地落实情况、实地抽查、综合评分和提交书面工作总结等方式。

  (四)考核时间。

  半年考核时间为每年7月至8月。年度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与国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相结合,考核时间为本年年末至次年国家卫片执法检查结束。

  四、考核内容(具体见附件1-5)

  (一)考核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通知》、《意见》和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对区(县级市)政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责任情况。

  2.拆除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情况。

  具体包括:区(县级市)政府对制止无效、不予整改,违法用地上已建成一层以上建(构)筑物的区以下违法用地,是否在接到镇(街)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政府、国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

  3.实施问责的情况。

  具体包括: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违法用地的镇(街),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是否在对违法用地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将相关镇(街)未履行职责的情况,移送区(县级市)监察部门实施倒查问责。区(县级市)监察部门是否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的移送报告后及时启动问责,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4.控制新增违法用地情况。

  具体包括:(1)区(县级市)政府年度、半年新增违法用地数量实行指标控制。区(县级市)政府年度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的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数量,半年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年度限制性指标的1/2。(2)区以下违法用地量是否逐年下降。

  5.数据真实性情况。

  具体包括:区(县级市)政府上报的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核查数据、查处整改数据等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6.宣传教育情况。

  具体包括:区(县级市)政府是否通过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件、举办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三)对镇(街)政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巡查、发现、制止、拆除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情况。

  具体包括:镇(街)政府是否组织力量加强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发现;发现(含接到违法用地的举报、投诉、报告、相关部门的告知函或国土房管部门抄报的土地执法文书等)违法用地行为后,是否及时予以制止;是否在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制止无效、不予整改、违法用地上已建成一层及以下建(构)筑物的区以下违法用地,组织国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控制新增违法用地情况。

  具体包括:(1)镇(街)政府年度、半年新增违法用地数量实行指标控制。镇(街)政府年度和半年新增违法用地数量是否超过其年度和半年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镇(街)政府年度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与各镇(街)政府签订的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数量。半年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年度限制性指标的1/2。(2)区以下违法用地量是否逐年下降。

  3.数据真实性情况。

  具体包括:镇(街)政府上报的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核查数据、查处整改数据等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宣传教育情况。

  具体包括:镇(街)政府是否通过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件、举办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程序

  (一)市、区(县级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考核对象半年或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书面反馈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决定采纳反馈意见的,对初步考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半年或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通报。

  (二)半年与年度考核中,对市级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初步考核意见,还应征询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意见。

  六、计分方法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奖惩办法

  (一)奖励。

  按照"凡是没有违法用地的均予以奖励"的原则,对被考核的责任主体实施奖励。

  1.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记三等功一次;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工作突出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场,并授予荣誉证书。

  2.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级市),市政府从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预留总量不超过3%的指标予以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1)荔湾区、海珠区、黄埔区、天河区为第一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的指标奖励;

  (2)萝岗区、南沙区为第二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的指标奖励;

  (3)番禺区、白云区、花都区为第三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的指标奖励;

  (4)从化市、增城市为第四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的指标奖励。

  3.区(县级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镇(街)政府的奖励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制定。

  (二)惩戒。

  1.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政府、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市政府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指标扣减与奖励相对应,具体安排如下:

  (1)荔湾区、海珠区、黄埔区、天河区为第一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等量的指标;

  (2)萝岗区、南沙区为第二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等量的指标;

  (3)番禺区、白云区、花都区为第三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等量的指标;

  (4)从化市、增城市为第四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等量的指标。

  3.国土房管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挂牌督办,发出督办函(附件6),并以适当方式曝光违法用地所在镇(街)。

  4.经考核,考核对象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8〕2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6号)以及《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被问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将土地执法作为本辖区行政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镇(街)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对镇(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施奖惩。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建立倒查机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国土房管局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奖励指标,专项用于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的奖励。

  (五)对市国土房管局的考核根据上级国土部门的相关检查、考核确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上半年广州市 (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量化考核表(略)

  附件2: 年上半年广州市 (镇、街)政府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量化考核表(略)

  附件3: 年度广州市 (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量化考核表(略)

  附件4: 年年度广州市 (镇、街)政府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量化考核表(略)

  附件5: 年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量化考评表(略)

  附件6:督办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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