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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52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销售部门或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含预售和现售)我市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时,须进行实名注册备案。所属在上述销售机构中从事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的人员需经专业考核,取得《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办理实名注册备案手续,持证上岗。
二、建立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已注册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公示。
三、商品房进行销售时,销售机构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其《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登记表》和销售员情况,销售员接待购房客户时需挂牌服务,持证上岗。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和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号。
四、目前我市所有在售项目的销售代理机构或开发企业的销售部门均须在5月3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自2006年5月1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
(一)、注册备案程序
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下载《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登记表》填写后,销售代理机构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1、《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盖章);
2、销售代理机构备案证明(验原件);
3、销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销售代理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5、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开发企业的销售部门持上述第1项和第5项材料办理注册备案。
(二)注册备案变更
以下情况需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变更手续:
1、销售代理机构所代理销售项目房屋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持变更申请办理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销售代理机构的委托事项中止即销售代理机构停止对商品房项目进行销售代理的,应持中止委托合同办理变更手续;新的销售机构应同步申请注册;
3、项目销售期间,开发企业由自行销售变为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须持变更说明及销售代理机构注册备案所提交的材料申请变更手续;
4、销售代理机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应变更材料到区县建委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变更手续,市建委的注册备案同时自动变更。
五、自2006年9月1日起,必须持有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合格证》的销售人员方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一)商品房销售员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商品房销售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售房单位)中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业务的人员和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代理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领取交易管理系统加密钥匙盘进行网上签约的授权人员。
(二)商品房销售员考试的申请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愿意从事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商品房销售人员专业考核。
(三)商品房销售员应具有的职业技能
1、了解与商品房销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2、具有一定的商品房销售专业知识;
3、掌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程序和网上签约实务操作技术。
六、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和发放《合格证》工作。考试科目为:
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商品房营销知识)
2、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3、商品房销售合同及网上签约操作实务
已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销售人员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七、商品房销售员注册备案
(一)取得《合格证》的销售员在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前应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销售员向从业单位(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填写打印《商品房销售员注册备案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从业单位同意后加盖公章);
3、持《商品房销售员注册备案申请表》、《合格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到市建委进行注册(可以由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4、市建委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注册备案条件的销售员在《合格证》上加盖“商品房销售员注册备案专用章”,并统一发放“上岗证”胸牌。
(二)销售员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内销售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以续期注册;考试合格超过两年未从业的,须参加继续教育后方可予以注册。
(三)变更和注销手续
1、销售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持《商品房销售员注册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
2、销售员不再从事商品房销售或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到市建委办理销售人员《合格证》注册注销手续。
八、销售人员、销售代理机构及开发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其违规行为。
凡有以下违规行为的销售机构和销售员将不予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销售员取消商品房销售从业资格,销售代理机构未整改或在整改期间的不得从业,负有连带责任的开发企业,其预售许可或网上签约业务将受到限制。
1、销售代理机构未通过营业执照年检、资质备案或行业专项检查的;
2、销售机构聘用未取得或借用、假冒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合格证》的人员从事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业务的;
3、销售员将《合格证》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4、销售机构和销售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虚假宣传的;


5、销售机构和销售员有商品房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