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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4:05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

商品房预售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低层(含四层)主题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主题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题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鼓励现房销售。

三,合理确定商品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快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速度,按照规定及时上市销售,增加市场供应。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报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四,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应该按照规划批准范围,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方案,并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项目总体预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五,完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但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观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专区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七,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并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八,加快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推行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要责令停止销售,计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对外发布虚假广告、散步虚假信息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 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却小其开发企业额资质。对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认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要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及时整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有关信息要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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