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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36
【发布日期】2002-5-1 【实施日期】2002-5-1 【发布单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价商(2002)01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专项治理,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房地产登记勘丈费”、“图纸费”、“施工执照费”等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沪府[1987]49号)中涉及农民建房的“土地垦复基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三、取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商[2001]042号、沪财预[2001]113号)中涉及农民建房的“拔地钉桩费”;对不涉及农民建房的“拔地钉桩费”,转为经营性服务项目。
  四、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规定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后另行下达。
  五、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再向建房农民收取。
  六、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性服务和中介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七、实行农民建房收费公示制度,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应以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八、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调整标准后,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九、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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