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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50
【发布日期】1989-2-21 【实施日期】1989-2-21 【发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89]国发1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支援农业综合开发,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应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各地对占用耕地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一九八九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财政部门按核准的耕地占用亩数依照有关规定征税。

  二、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中央这块让出的二十个百分点是给县的,目的是调动他们的征收积极性。因此,省、地两级都不得截留。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政补足。对于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三、各地必须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税、免税。各地对以前自行规定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要逐项清理审理,凡违反《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围,都要立即纠正,凡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征收机关应拒绝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尽职责,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占地资料,并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批准占地手续;财政部门要凭土地管理部门的占地批件依法征税,并及时、足额组织征收入库,银行要及时划转、上解已经入库的税款,不得拖延,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单位中占用耕地 大户的纳税工作。

  五、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强化征管手段,确保应征耕地占用税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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