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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圈养不伤“相邻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27

  王先生和顾先生住同一栋楼,毗邻而居。因顾先生养鸽子的事,这对邻居闹上了法庭。顾先生是养鸽协会会员,就养鸽事宜与自己所住房屋的销售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随后在住房楼顶搭建了一座鸽舍。鸽子全部圈养,顾先生在鸽舍外围用铁丝网围户。但王先生不满邻居在楼顶养鸽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将顾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顾先生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该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就此案法院曾前往双方居住地进行了现场勘查:顾先生所搭鸽棚距王先生卫生间通风处约40公分,鸽棚距离屋面边缘约2米,王先生敞开式阳台未发现散落的鸽毛,也没有明显鸽粪味。所以,法院认为,顾先生虽在其居住顶楼空间的公共部分饲养信鸽,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圈养方式,且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原告王先生室内墙壁、屋顶残留污渍,原告王先生阳台亦无飘落的鸽毛。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楼房屋顶系房屋整体建筑结构的一部分,故整体楼房用户对其均有所有及使用权。原告以被告所建鸽舍占用了自己屋面上方位置为侵权事由,要求被告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在这里,律师提醒:尽管养鸽人养鸽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但是邻居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顾先生的鸽舍与王先生敞开式阳台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并未对其居住环境、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王先生的起诉理由不成立。

  法律上定义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对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侵害或妨碍负有容忍义务。而从物权的角度看,物权人有自由支配物、实现物的利益最大化的权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是给他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只要这种侵害或妨碍仍然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他方即负有容忍义务。当然,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也就成了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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