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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不能成解约正当理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8:35

  【案例】

  赵敏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开发商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300万,以首付加商业贷款方式予以购买。因赵敏系购买第二套房屋,故合同约定其首付比例为总房款60%。后因国家出台新政,将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总房款的40%。赵敏以出台新政,其无力一次性支付60%的房款为由而要求开发商降低首付比例,开发商以合同已签订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

  通常情形下,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合同无效之情形,或者符合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否则,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国家频出的房产新政到底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结合本案,新政对赵敏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故根据合同坚守原则,赵敏应继续履行协议,否则应承担对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房产调控新政,其必然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司法实践中,除非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否则,通常遵循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或不轻易解除合同。现在房地产的不景气导致逐步迈向买方市场,故针对房产交易中的税费承担、首付比例调整等关键因素,律师建议购房者可以在协议中保留一定的弹性,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有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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