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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3:17

  导读:本文介绍的是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办理的相关事项,如:登记的受理条件、登记办理所需的申请材料等,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受理条件:

  1、 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 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 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008年7月1 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四、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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