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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5类房屋不得出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5:47

普通民房却成了集体宿舍,一套不足100平方米的房子里竞住了十几名流动人员……房屋租赁市场上的这种群租现象并不鲜见,给承租人及周围邻居都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出租人,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等行为,并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这次,《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中对出租人在这方面的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从制度上对群租现象进行限制。

该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人违反其中一至三项规定的,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涌入,他们的居住需求刺激了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迅猛发展,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少新的矛盾。由于管理失控,一些出租房屋成为藏污纳垢之所,治安案件和计生问题等屡屡发生。针对这种情况,《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还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应当承担的社会治安责任、计划生育责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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