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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过程中长心眼 要命细节不容忽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53

2009年08月20日 网文

  房屋租赁中,有2个“要命细节”不容忽视——为解约,房东恶意逃避收取租金买了房却没变成业主;急于卖房,却赔了夫人又折兵;眼看着缴付房租到了最后期限,房东却“蒸发”了……为什么会有这些窝心事?日前,在“市民与法”论坛上,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律师提醒市民,房屋租赁中的2个“要命细节”不容忽视。


  房客的优先购买权市民王先生花费15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目前,这套房子身价300万元。可是,王先生不但没能住进去,反而跟卖房人一起成了被告。原来,房子一直被卖房人出租。依照合同法,房东如果要出售房子,应当事先征求房客的意见,因为房客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得知房屋已被卖掉,“没了住处”的房客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原房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王先生同时侵害了房客的“优先权”。因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结果,法院支持房客用150万元买下了房子。然后,王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房东依照目前的房价,赔偿损失。


  提示:在这个案子里,房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了无效合同,王先生因此蒙受了损失;但房东也不是赢家,等待他的是赔偿。


  房租的缴付方式2003年,“非典”爆发,商铺价格暴跌,市民许先生以每天每平方米0.8元的价格租赁了一套商铺,租期10年。如今,租价跟当时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依照许先生跟房东的约定,到了付款期限,最迟不得迟付5天,否则,第6天就解除合同。今年付款时,许先生怎么也找不到房东。第6天,房东出现了,要求许先生如约解除合同。显然,房东是在恶意逃避“5天期限”,许先生却非常无奈。


  提示:房客不能忽视一个细节——房租究竟怎么缴付,是“他”找“我”来取款,还是“我”找“他”去付款?如果没有约定,由房客主动找房东缴付,此时,面对房东的恶意回避,房客应当把房租“存放”到公证处,等找到房东,再由公证处转交。这样,房东再怎么“蒸发”,也跟房客的利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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