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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的定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01

  关于租赁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认为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契约产生的由承租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租赁契约成立后、租赁物交付前和租赁物交付后所产生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权仅指承租人对交付后的租赁物所享有的权利,如"承租人之权利,为使用收益权,包括为使用收益必要之占有之权利,此等权利总称为租赁权。"可以看出,租赁契约生效后,租赁物交付前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否包括在租赁权的内容中,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后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的权利。房屋交付前、后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理论上,所有权属于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早期罗马法实行的是"买卖击破租赁"原则。但此原则全然不顾完全处于被动的承租人的利益,致使租赁关系极不稳定,并从而导致社会纠纷,严格意义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其表述应当是"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破租赁",或者"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由此可以看出,"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的一个特例,此时附着在标的上的租赁权已被赋予了一定的物权性质。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也使得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越来越难以划定。故"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并不违背"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作为一个特例,在市场经济下更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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