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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相关主体责任明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6:41

  出租人责任

  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出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出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税费。

  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承租人责任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租住物业的管理规约,维护租住物业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租住人员行为,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转租责任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履行出租人义务,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转租人不予配合的,出租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直管公产房屋转租应符合《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房产中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房地产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规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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