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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改变房屋结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6:40

  导读: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原状,承租人如果提出解除租赁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2年,卢某租用农某的一开间门面经营加工铝合金门窗,租期三年,同时又租用隔壁张家一楼作生活区。在租赁期间,卢某为了出入生活区到店铺方便,未经农某和张某同意,便在隔墙中间打通一道门,对此,张某未提出异议。2014年6月的一天,农某到店铺抄水电表,发现卢某在隔墙上打通一道门,农某认为该墙壁是承重墙,卢某的行为改变了房屋结构,危害到房屋的安全,卢某违反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中约定有:未经房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条款),要求卢某恢复房屋原状,但卢某不予理睬。经交涉无果,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卢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卢某在人民受理案件期间,主动将该通道门堵上,同时认为租赁合同未到期,不同意解除合同。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有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不仅如此,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在承租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出租人同样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解除合同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合同依据。不过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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