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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招投标工作应该在什么时限前完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1:56

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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