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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被盗应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38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由被告皮山县某热力有限公司赔偿业主的摩托车被盗损失4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皮山县某热力有限公司从2007年2月初开始,在原告金某居住的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2007年7月15日晚,原告金某将一辆白色无牌照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5号楼2单元楼下。第二天上午金某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价值6500元。金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被告拒绝。

 法院另查明,皮山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没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居住在该小区的原告及其他住户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了管理费,原、被告间已事实存在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被告在不具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违反了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对原告的摩托车被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的物业管理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随意将摩托车停放楼下,对摩托车的被盗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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