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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私改承重墙损害自己房屋 上邻物业均成被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37

认为楼上私自改建承重墙对自己的房屋造成损害,而物业公司未履行监管责任,廖女士将楼上邻居、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贬值损失、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今天上午九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廖女士诉称,2007年1月24日其楼上业主装修时将主卧东侧的承重墙砸掉,将卫生间东扩,并改动了下水管和铺在地面的暖气管道。原告对此十分不满,便通过小区业主网发表意见,并通过物业公司,与楼上邻居协调恢复原状。三方达成协议,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督,楼上业主刘女士、崔先生同意恢复原状。但其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监督义务,刘女士与崔先生也未按时恢复原状。原告找到北京市建委投诉,在建委协调下,刘女士、崔先生恢复了承重墙。但因承重墙拆除以及卫生间改建的行为导致原告房屋承重墙出现裂缝、墙面鼓起、石膏线多处震裂,并且楼上两次漏水,导致主卫生间浴霸充水,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原告并表示,楼上承重墙的拆改和卫生间的改建也给他们的房屋出售带来影响,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贬值损失。

庭审中,楼上业主辩称,其拆除承重墙已经事先经过设计师出具设计方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动工许可,不会造成对楼下住户的损害。楼下出现的墙体开裂、起鼓、石膏线裂痕等情况,不能证明是楼上装修造成的。而且在原告提出意见后,其已经将承重墙恢复原状。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

但物业公司对楼上住户关于拆改承重墙经过其许可的说法表示否认。他们表示,在廖女士提出意见后,公司对楼下住户进行了规劝,并发出整改通知,进行了巡检,已经尽到了监管责任,即使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也是管理责任,而非与楼上业主的连带责任。

由于对房屋损失和贬值情况需要由专业检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庭审将于鉴定后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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