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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影响房屋通风采光 5名业主要求拆除车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35

  由于房地产公司搭建的车棚距离小区业主的房屋过近,高度过高,影响了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为此,受到影响的5名业主联合起来共同维权,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2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拆除该车棚,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阳光山水花园是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个小区,由南宁桂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某、黄某等5人分别购置了该小区6号楼的房屋,成为小区业主。为方便业主停车,房地产公司在小区6号楼前搭建了一个车棚,并于2008年1月18日将竣工的车棚交付给物业公司管理。

  李某、黄某等5名业主认为该车棚距离他们的房屋不足3米,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权,而且停放车辆的灯光、发动车辆的噪音及风吹雨打车棚发出的声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与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防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拆除该车棚恢复绿化,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辩称该车棚是根据业主的需要,报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告等5名业主要求拆除车棚恢复绿化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实地勘查,该车棚第5柱到6号楼房屋的窗户距离为2米,棚到窗的距离为1.7米,一楼窗户距地面0.6米,车棚外沿高度2米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和通风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搭建在小区6号楼前的车棚,虽属合法建筑,但距离原告房屋过近,确实使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且车辆发生的噪声、灯光等确实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拆除。原告要求恢复车棚位置的绿化带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而且精神上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拆除车棚,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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