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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预收物管费?法庭见!一业主叫板房市“潜规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52

    一业主叫板房市“潜规则”,一审被驳回后递交上诉状

    “不预缴3个月物管费,你就不能拿新居钥匙。”业主周先生为此和开发商“较劲”。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但周先生“要求开发商交钥匙”及“潜规则违约”的诉求被驳回。昨日,周委托律师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开发商立即无条件交付房屋钥匙,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234942.2元。

    业主起诉

    交房强收物管费

    周先生今年64岁,是杭州某机关的退休干部。2003年4月29日,周以女儿张晓艳的名义与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渝亚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花了743488元,买下了渝中区五一路帝都广场B塔19-4房屋一套,首付房款30%。根据合同规定,该套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

    2004年初,周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同年9月2日,周到售房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我当时就发现有两大问题,一是他们要求我直接和物管公司办交接;二是物管费每平方米高达3.2元,必须预缴3个月才能拿钥匙。”周称,他是在开发商处买的房子,应在开发商处办交接;物管费比当初售房时承诺的每平方米1.5元高了许多,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周没能拿到新居钥匙。

    一审判决

    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2年多来,周先生往返杭州和重庆11次,仅有据可查的机票和住宿费就近6万元。由于周拒绝向“不缴物管费,不交钥匙”的潜规则妥协,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谅解。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效,周委托重庆市消委维权律师贺天强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开发商单方违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34942.2元。

    10月8日,渝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开发商迟延交房,承担违约金13382元;因业主举证不充分,驳回其有关“潜规则”的诉求。承办法官称,现有证据不能说明周先生接到通知后前往收楼的事实,因而“不交物管费就不交钥匙”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原告代理人

    这是一个“公益”官司

    昨日下午,记者在九龙坡、大渡口等地几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新房交接时,他们大多采取预缴3月物管费再给钥匙的模式。一物管公司负责人解释,他们从开发商处把房屋接过来,需立即着手管理,安保、卫生、绿化都需要经费,“我们只是预收,并不是白收和强要。”

    截至记者发稿时,周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法院已受理了他的上诉状,不日将开庭审理。周的代理人贺律师称,从某种意义上讲,周先生打的是一个公益官司,“他的矛头不仅是针对某一家房地产公司,而是所有的开发商,讨要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西都市报》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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