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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43:45

  导读: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那么,闲置土地应该如何处理呢?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闲置土地处理程序

  一、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局法规、用地、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二、可闲置土地的例外情形

  1、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2、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3、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5、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6、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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