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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如何转让的相关条例宜及早出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1:36

  国际上城市化最普遍的经验是保护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转让权等,这是基本的经济制度,要落下来,不能来回改。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认为,现在一些防碍经济发展的要素,并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在改革当中发生的。下一个30年的改革,要更多回到常识中,将一些基本经济制度落定,不要来来回回反复改。

  周其仁6月22日出席“搜孤财经夏季峰会”时称,一些简单的经济问题,没有那么复杂。改好放在那里,就会资源配置,剩下市场的变化,相对价格变动就能做决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形成了2.3亿流动人口,其中约2.1亿是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庞大的流动人口带来的问题之一是闲置的农房如何处置。

  在周其仁看来,这个问题从常识出发很好解决,“你的房屋你做决定,愿意留就留,愿意租就租给别人,愿意卖就卖,卖的时候出价高的人优先考虑”。

  但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不得转给本村以外;2008年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又重申: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这就把很多资源再组织再利用的机会卡住,” 周其仁称,这两个关键障碍都不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都是改革中形成的。

  1998 年前,涉及农村土地转让与否的问题,曾有一个重要的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为解决外商进入中国如何落地的问题,《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转让,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但直至今日,农村集体土地如何转让的相关条例却没有出台。

  “政府的地是可以卖的,但政府获得土地的环节却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周其仁称,土地问题分叉了,形成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政府一手征地一手卖地的情况,“很多问题,像社会矛盾、资源配置、公正、群体事件冲突等,都跟这个分岔有关。”

  他称,中国农村一直有房屋流转的习俗,到改革之后才有明确性、否定性、禁止性的法令出台,对改革要斟酌,不能把任何变动都叫改革。他认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相冲突。

  周其仁称,城市化不只在中国发生,而是在全世界主要文明社会里都发生的现象。最普遍的经验就是保护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转让,“这是基本的经济制度,要给它落下来,然后不要来来回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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